中共江苏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党委文件
环安学院党委〔2020〕 6号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江苏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江苏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院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 《江苏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江大委发〔2020〕10号)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构。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学校党委巡察整改等重要事项;
(三)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以及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重要调整;
(八)学院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院级重大表彰,以及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一)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防止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应严格按照《江苏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二条 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分管院领导按照分工牵头组织落实,有关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如遇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学院党委每年向学校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据职责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江苏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环安学院党委〔2018〕 13号)同时废止。
江苏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党委 2020年5月27日印发